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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术后持续腹痛未予重视,导致患者死于腹腔感染

发布日期:2020-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自诉间歇性右上腹疼痛6月余就诊于被告x人民医院急诊科,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术+T管引流术。后,转院至x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因病重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11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术后多次自诉刀口疼痛难忍,但均未引起医护人员高度重视,致使李某某丧失了术后早期诊断、早期采取有效治疗及可能愈合较好的机会,终因腹腔内感染致多脏器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鉴定,胆囊切除术,腹腔感染,腹痛
      一. 引言
      胆囊切除术后持续腹痛,对术后可能出现的感染风险,未予重视亦未及时处置,导致患者死于腹腔感染的严重后果,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何某与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2521民初93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5月7日,患者李某某因自诉间歇性右上腹疼痛6月余就诊于被告x人民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1.胆囊结石;2.慢性胆囊炎。2018年5月9日进行了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术+T管引流术,又于5月20日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2018年5月22日,被告x人民医院建议患者转省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二)2018年5月22日患者李某某转院至x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胰管减压术后,出院诊断为脓毒血症。2018年8月6日,经x大学附属医院向李某某家属交代病情后,六原告表示放弃治疗。2018年8月7日患者出院在家休养,2018年8月11日因病重医治无效死亡。
      三.裁判结果
      被告作为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就其医疗水平和检查设备应当具备对李某某胆囊切除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判断和及时处置的能力。患者自2018年5月9日23时起自诉刀口稍痛, 16日自诉刀口疼痛难忍,18日自诉刀口稍痛、恶心不适,18日23时自诉腹部疼痛难忍,但均未引起医护人员高度重视,致使李某某丧失了术后早期诊断、早期采取有效治疗及可能愈合较好的机会,终因腹腔内感染致多脏器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2019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何某等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2295.8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在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遂对病例中家属签字进行笔迹鉴定,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病历字迹非原告李某书写。被告系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延误治疗时间,导致李某某死亡的结果,应当对其医疗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患者因自身原因入院治疗,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对于被告伪造、篡改病历的陈述不属实。
      (三)尸体解剖意见:李某某系腹腔内感染致多脏器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三)医疗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出具退案情况说明,认为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理由是因为,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不真实、不完整,存在伪造、篡改情况;由于六原告明确提出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该病历材料不满足鉴定需要,本次鉴定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四)法院观点:被告所提交的患者病历中存在相关治疗记录前后矛盾、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病危通知书中签名非原告李某1本人书写等瑕疵导致该病历材料不满足鉴定需要而无法进行过错鉴定,被告也未对病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充分说明和合理解释。结合2018年5月20日被告对李某某进行二次手术后病情未得到有效缓解,被告主动建议李某某转院治疗的情况,被告x人民医院未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充分举证,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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