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私法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规定明确了三点,一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应当依职权查明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外国法律;二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外国法,该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必依职权查明;三是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外国法的不能查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该解释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区别。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我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无论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还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当事人均可对之提起上诉,要求加以纠正。
相关法律问题
- 在外国的国际私法中,有没有对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具体的规定??? 1个回答20
- 国际货物买卖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的区别 4个回答0
- 国际货物买卖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何区别 6个回答0
- 中国有关于遗产税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个回答0
- 联合国国际公约中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 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宪法-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死亡宣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