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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日期:2020-01-28    作者:余金桥律师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用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名下的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两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吸收被害人周某、黄某等被害人借款13228次,金额为人民币6583642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对其被告人的所提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被告黄某某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案件,涉案人数高达30余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这是被告人能够减轻刑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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