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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患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29    作者:李政律师

我们平时所说的医患纠纷,其实在诉讼时分属三种案由:1、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案由选择的不同,会导致判决结果的迥异。同时由于医患双方证据掌握和医疗专业知识的不对称性,所以,要求对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要有丰富的医疗知识和诉讼经验。
        家住山东某市农村的刘女士身体一向硬朗,她两个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家中的五亩地的繁重农活主要靠她打理。2018年底,因患胆囊炎刘女士在到当地的一所县级医院住院治疗时,又被查出患有心脏先天性心脏瓣膜缺损,经该医院心内科医生会诊被告知:该病需进行心脏瓣膜修补术方能痊愈,而心脏瓣膜修补术是目前已是常见的手术,不用转院就能做,并且院方承诺给予部分医疗费优惠。正是基于此,2019年初,刘女士在该院接受了心脏瓣膜修补术。手术后医生告知其家属:手术很成功,患者一切正常,但需在ICU病房观察护理,不能和家属见面。不想第二天上午9点医生突然通知刘女士的家属:刘女士在昨天手术后曾经短暂清醒,但下午6点后就一直昏迷,怀疑颅脑出血。经头颅CT检查刘女士脑部蛛网膜下腔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三天后死亡。刘女士入院时身体并无大碍,在医院治疗了10天命且没有了,家属实在接受不了。但院方认为刘女士接受的是心脏手术,造成刘女士死亡的是脑出血,医生的治疗没有过错,刘女士的死亡不是治疗造成的,而是偶然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所以院方认为刘女士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无关,院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立场尖锐对立纠纷随起。 
        我在代理这起医患纠纷案后,认真研读了刘女士治疗病历的每一个细节,认为:院方的手术方案虽然符合常规,但在术前未准备血小板和凝血因子、术中血液体外循环时未过滤出血液中多余水份、术后护理不到位记录有缺失、对手术脑出血的预估和风险告知不够等四个方面的过错,而且这些瑕疵和过错又与刘女士死亡有直接关系。据此我们提起了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在起诉后申请了相关司法鉴定,最终法庭支持了我方的大部分诉求,判决院方对刘女士的死亡予以赔偿。 
        医疗损害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医疗技术方面的、有医护人员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方面的、也有患者自身病情和体质方面的。由于医疗技术还在发展和探索之中,医院也仅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医院方面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类诉讼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关键是选对案由、抓住要点、科学举证,此案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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