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成功男方房屋婚外还贷及增值部分财产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81843元。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纠纷。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消费观存在巨大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价值观、消费观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无法调和,答辩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于2008年购买浦口区江山路威尼斯水城房屋,房屋面积91.01平方米,购买价为397577.2元,贷款26万元,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自2013年双方登记结婚后至2015年8月,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屋贷款66082. 62元,已还房屋利息44268. 77元。剩余房屋贷款186685.6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上述房屋2013年价格为每平方米约9600平方米,现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婚后被告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再查明,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江苏省鼓楼区公证处签署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浦口区江山路威尼斯水城房屋所有权人增加配偶A,A同意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书,银行明细、( 2014)宁鼓证民内字第2 01 2号公证书、结婚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浦口区江路威尼斯水城房屋系被告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属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但因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被告应返还原告共同贷款部分的款项并应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从结婚时起算,根据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结合房屋增值收益,双方应分割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利益为82603.3元,故双方应分割的增值利益及贷款金额为148685.9元,被告B应给原告A74343元。原告陈述上述房屋已依法公证变更登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房屋虽经公证增加原告为共同所有人,但该公证事项系用于抵押房屋变更,并非产权变更公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故上述房屋仍属被告婚前财产。原告陈述婚后被告用家庭财产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要求追偿。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所借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婚后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追偿,本院可以采纳,被告B应给付原告A72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浦口区江路威尼斯水城房屋归被告B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8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被告B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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