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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成功分割房产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成功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
引用婚内财产约定-分割对方婚前房产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诉讼处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 
       2、婚内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分割; 
       3、婚内财产约定能否成立,能够分割男方的婚前财产;

承办法官:朱大亮法官。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D十八周岁时止;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婚内鼓楼区房屋一套房屋归我方所有,男方将自己的份额全部归女方所有; 
       四、男方婚前房屋计算全部房产的价值进行平均分割,给付我方财产折价款【婚内财产约定成立】。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大学教师,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原、被告双方于2 0 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 0 1 2年生育一子C。2 01 4年1 1月2 7日,B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后本院于2 0 1 4年1 2月1 5日作出( 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末准予双方离婚。2 0 1 4年1 2月31日,A与B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及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由B抚养,随B生活,A每月1 5号之前支付2000元生活费,A可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为在不影响C正常休息的情况下,每周探视一次,需提交三天通知B。B原则上配合A带孩子适时回扬州探望A父母,但须提前十天通知B,且全程在B有效监护之下,A承担期间一切费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共同房产两套,但双方对此财产分割存有争议;除上述涉及房产外,对于其他财产暂不予处理,且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至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因该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存有争议,且对部分财产均未在该协议中表述,故民政部门未予双方办理离婚审批手续。后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婚生一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 01 5年8月2 5日起每月2 5日给付当月抚养费2 0 0 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A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离婚协议附后); 
       三、登记于原告A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归原告A所有,该房产剩余房贷由A偿还,登记于原告A、被告B及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产,原告A自愿放弃其所享有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原告A协助被告B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将该房产份额变更登记于被告B名下),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及案外人偿还;登记于被告B名下车牌号标志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被告B协助原告A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将该车辆过户登记于原告A名下);现存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各自所有。针对上述财产分割后,原告A支付被告B财产折价款9 0万元,分别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2 0 1 6年7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2 0 1 7年1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原告A如有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被告B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原告A履行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期间,被告及其子C有权居住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内,如原告A于2 01 7年1月2 5日提前出售南京市鼓楼区,被告B同意出售并且居住权截止,而如果原告A提前出售,针对第三项之中给付义务也应提前至出售房屋并接收房款时结清所余款项。 
       案件受理费1 7 3 3 0元减半收取8 6 6 5元,由被告B负担(对减半收取的部分,本院退回原告A)。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7日 

       能让你强大的,不是坚持,而是放下;能让你淡泊的,不是得到,而是失去;能让你登高的,不是他人的肩膀,而是内心的学识;能让你站立的,不是卑微的苟活,而是不屈的抗争;能让你重生的,不是等待住事的结束,而是勇敢地和它说再见;能让你终生追逐的,不是远方的目标,而是不死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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