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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病患处置不力致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王建新律师

危急病患处置不力致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患者女性,58岁,2018年2月13日因“头晕呕吐12小时”至某医院急诊,检体发现患者神志淡漠、颈项强直、双侧巴氏征可疑阳性;拟“昏迷待查、脑梗死?、低钾血症、脑炎?”,请神经内科会诊;头颅MRI+MRA临时报告未见明显新发梗死及明显狭窄,建议:脑电图检查、腰穿检查排除脑炎可能。医方予急诊留观。患者次日清晨因重要家事离院。医方14日13:35头颅MR报告SAH,考虑前交通动脉瘤破裂所致;前交通动脉小动脉瘤。 
       2月18日患者因“发热一天,无咳嗽咳痰”再次至医院急诊就医,神经外科会诊后于17:00收住院。入院查体发现脑膜刺激征阳性,拟诊“脑室内积血伴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发热待查:感染?、高血压病”,予以监护生命体征、抗感染、止血等治疗,预约头部CTA检查。当日行医患沟通,告知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积血,考虑颅内血管性疾病可能性大,患者随时可能因颅内再出血而导致严重后果,甚至丧失生命。患方书面确认明了病情,愿积极配合院方诊疗。2月19日行头颅CTA检查,两侧颈内血管壁粥样硬化斑块、局部血管腔未见明显狭窄。20日医方告知家属患疑颅内血管性疾病,但CTA未发现明显异常,建议尽早行DSA检查。22日患方签署脑血管造影检查书面同意书,同意医方23日行手术治疗。23日14时许患者在等待DSA检查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神志中昏迷、双侧瞳孔对方反射迟钝。复查头部CT提示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16:15接受DSA+右侧颈内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栓塞术。术后患者神志深昏迷、双瞳孔散大、对方反射消失,血压低;医方告病危,并持续抢救。24日复查头颅CT见中未移位明显,建议行去骨瓣减压手术,家属反复思考后拒绝。27日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颅内动脉瘤破裂、脑疝。 
       【诊疗分析】 
       一、医方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未能及时作出诊断和治疗。患者13日头颅MRI片已明确提示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虽有神经内科会诊的脑电图和腰穿检查建议,但病历资料未见给与相关检查的原因,医方未给与患者绝对卧床及进一步检查,未予充分重视。医方14日头颅MRI报告提示SAH,但未予高度重视,未联系患者回院接受治疗,未行危急值报告制度。患者18日发热复诊时,脑膜刺激征阳性,医方告知患者病情危重,患方明确愿意配合诊疗,但医方在22日9:04才开具DSA检查医嘱,而患者在23日等待DSA检查突发病情变化,医方相应的DSA保守治疗措施不到位。 
       二、医方沟通不充分。患者18日入院时,医方虽已行医患沟通,但未见有针对患者病情的相关质量措施及预后等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的书面记录。 
       三、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方临时医嘱记载22日的临时医嘱“股动脉入路脑血管造影术”的执行时间记录为“2月22日10:00”,与实际不符。 
       【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活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病情未能及时作出诊断和治疗;医患沟通不充分;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病情未能及时作出诊断和治疗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一系列过错致一再错过历病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应认定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办案体会】 
       因医疗活动的高度专业性,患方对医疗知识的熟悉情况明显不足;但患方家属在诉争诊疗活动中还是非常关注患者病情变化的。患方不仅对患者病情变化比较关心,能及时就医与复诊;而且能关注辅助检查结果,并及时与医方进行沟通交流。如,2月18日急诊复诊时能主动跟踪首诊头颅磁共振检查结果,并与经治医生交流病情;收住院后,家属能主动向医方表达意愿、配合医方诊疗。然而,医方在诉争诊疗活动中,囿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关注相关检查结果、对病情观察处置不力、延误诊疗时机。 
       本案判决结果相对客观公正,希望医疗机构还是要多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置、协助患者及时度过疾病诊疗难关。 (仅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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