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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积极赔偿被害人后宣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0-02-20    作者:孔骏熙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本市穿金路化工机械厂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互殴。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3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孔骏熙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在此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因口角纠纷所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鉴于本案因被告人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七十二条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判处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律师建议:涉嫌故意伤害罪,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故意伤害案件,法院在决定是否是否适用缓刑的时候,会重点考虑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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