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期间假期的通知》如何理解和执行?
发布日期:2020-02-23 作者:李萃律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国务院此前的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中,春节放假期间为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其中,1月25日至1月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调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了三天,其中2月2日原本即为周日休息日,故春节假期实际上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
因此,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应为休息日。该假期系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属于参照休息日来认定的特殊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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