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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设立香港子公司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0-03-03    作者:周哲律师

OMG!办理全程加急只需5个工作日!要知道,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一个公司,光是名称预核的法定时限就是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在香港注册设立一个公司,速度简直是“非”一般的感觉!那么除了注册简单、手续便捷外,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其他优势是什么呢?除了能够开展跨国业务以增强企业实力、提升企业知名度等“外在优势”,在笔者看来,最大的好处在于两点:税收优惠和无外汇管制。
      香港税种少、税率低(以下比较均是相对于大陆境内而言)。比如,香港公司需缴纳的利得税率为16.5%,并且公司不盈利则不交税;公司股份转让仅需缴纳代价款项或价值(以高者为依据)0.2%的印花税。另外,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方便香港公司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及开展海外业务。
以上优势着实刺激了不少企业经营决策者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欲望。总体而言,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可以多种多样,但有一点不可回避的相同点是,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主体仅限于境内企业,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欲在香港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外进行收购,需取得境外投资批准机关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否则就是不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涉嫌违反我国的外汇管制。法律依据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那么,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是否有豁免缺口?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官方名称虽然很长,但这部法规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汇发[2014]37号文”)。2014年刚刚颁布的37号文为更好地支持国家“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取代了多年来盛行的75号文,但仍然限定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范围,即“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通过对该法规的解读,境内自然人只能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即SPV)实现境外投资,且从SPV的设立目的、设立的资金来源对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提出了诸多限制。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并不明确知晓这一法律规定,为达到设立子公司之目的,通常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名义进行境外投资,搜索引擎里找一个香港公司代理注册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准备下,往境外汇点钱,交点手续费,就以为万事OK。一切看上去都风平浪静,香港公司的境外业务也是做的红红火火并受《香港公司条例》的法律保护。此时,企业欲寻求融资,可能会想冲击一下IPO或者新三板,律师在尽调核查过程中,企业人员突然就傻眼了:原来我们设立香港公司的过程是不合法的,这时候往往可能关闭香港公司或者再履行收购审批手续。 
      ANSWER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所以,本质上而言,境内自然人无法直接境外投资还是受限于我国强大的外汇管制。因此,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的时候应当注意,虽然设立香港子公司有捷径可走,但底线仍是合法合规,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避免给企业自身造成污点,影响日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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