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简析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怀向阳律师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现将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上述法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房产权利归属,重要的变量有三个,第一个是房产购买于婚前还是婚后,第二个是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第三个是父母是否出资。上述三个变量不同情况的组合,就会产生不同的权属认定。 
        婚前购买房屋的,双方应按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房屋。如果有父母出资的,子女的份额上加上各自父母的出资。至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对产权的定性。按份共有,离婚分割时,一般应按各自拥有的份额分割。 
        实践中的情况更是千变万化,比本文所归纳的上述几种典型情况要复杂的多,处理变化的情况时,要在上面的几个大原则上,根据公平的标准,进行适当变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