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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0-03-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河南省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三)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
1.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仍然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的标准执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陪护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8〕44号
一、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六)省级统筹实施后新发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时间和标准调整。 
        备注:(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故在河南省区域内,地级市为一个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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