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公平责任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是所有赔偿的依据。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虽然交管部门作出了属交通意外,双方没有责任的认定,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责任,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考虑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即便是各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问:什么叫作公平责任?
答: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有此项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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