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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名买房,未过户之前遭对方起诉腾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3-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高缘爱王宏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高缘爱与被告高可染系同胞姐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大约在2009年,XX单位给原告夫妻分配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一套,价格155259元。因当时无钱支付,原告向被告借款15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交房后,因当时原告有地方居住,被告表示先由他们居住,待原告孩子大点再将房屋腾退给原告。现在原告孩子已成年,原告曾跟被告交涉多次,让被告腾退房屋,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影响了原告生活和居住权利,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腾退归我所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
高可染曹飞恒辩称:2003年5月,二原告曾向二被告借款1万元。2007年上半年,二原告找到二被告称单位有集资建房的名额让被告购买,1万元借款转为转让费,二被告表示同意。购房的所有手续包括交纳房款及选房都是原告和被告一起去的,由原告签字,被告办理所有事宜。该房屋自2007年10月至今由被告装修并居住。当时,因原告必须腾退原有的两间平房才有资格购买涉案房屋,办理退房手续的5000元也是被告出的。现该房屋办理了所有权证并且通了地铁,目前房价上涨,原告私自毁约,属于不诚信行为,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纠纷,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高缘爱王宏磊系夫妻关系,高缘爱高可染系同胞姐妹,高可染曹飞恒系夫妻关系。
2007年10月,王宏磊XX单位签订认购合同,约定王宏磊购买X号房屋,房价款155259元。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办理的购房手续。
2007年10月19日房屋交付后,由高可染曹飞恒进行装修并使用至今。2
2017年3月2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登记为高缘爱
审理中,高可染曹飞恒称,2018年6月9日,高缘爱王宏磊曾找到高可染曹飞恒,要求要回房屋并称给高可染曹飞恒30万元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高可染曹飞恒主张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王宏磊获得购房资格后,向其转让了购房指标,并就此提供了2007年的缴款通知书、入住通知书、收楼须知、房款发票、维修基金印花税收据等材料原件。高缘爱王宏磊不认可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解释称因买房向被告借款15万元,故将相关票据交给被告。对于高可染曹飞恒持有的腾空原住房协议、押金收据,高缘爱王宏磊以记不清为由未能给予解释。
高缘爱王宏磊提交了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集资建房销售合同、房款发票(复印件)、2015年7月29日补打的维修基金收据、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采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被告对于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称集资建房销售合同系办理房产证书时原告拿走,后来未能要回。
理中,经法院释明,高可染曹飞恒未提出反诉。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高缘爱王宏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高缘爱王宏磊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要求排除妨害,高可染曹飞恒辩称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故本案首先应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高可染曹飞恒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提供了2007年的房款发票等证据,以上证据与交房后高可染曹飞恒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情况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与被告辩称的借名买房能够相互印证。高缘爱王宏磊反驳称,其与高可染曹飞恒系借款关系,系将房屋借给高可染曹飞恒居住,但就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原告在向高可染曹飞恒要房屋时,也未提及借款一事。高缘爱王宏磊在庭审中提交的集资建房销售合同、维修基金收据、采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均非2007年购买房屋时形成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且不能就高可染曹飞恒持有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及印花税收据、腾空原住房协议、押金收据等作出符合逻辑与一般常理的解释。故高缘爱王宏磊作出的反驳主张,不予采纳。
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确信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高可染曹飞恒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非无权或非法占有。鉴于此,双方之间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问题,在该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高缘爱王宏磊要求高可染曹飞恒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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