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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生资质开处方输入双黄连治哮喘,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发布日期:2020-03-2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邱某珊因哮喘病到x市x卫生站看病,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邱某珊看病、开药、输液,导致邱某珊在双黄连输液过程中休克死亡。2019年10月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前一直是在村里面从事赤脚医生医疗服务,其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已过,且亦属于跨区域执业,属于非法的。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法行医,无资质医生,双黄连,过敏性休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2日18时50分许,患者邱某珊因哮喘病到x市x卫生站看病,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邱某珊看病、开药、输液,导致邱某珊在双黄连输液过程中休克死亡。经鉴定:患者邱某珊符合生前过敏性休克而死亡。2018年9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在x市x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二.判决结果 
        案发后,被告等赔偿共计43万元人民币给患者家属,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2019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涉事医生有乡村医生证,没有医生助理资格证,是帮陈某某打工的,负责搞护理工作的。诊所是陈某某的。给患者打针前,曾经给陈医生打过电话,问他打什么药,病人是找他看病的,而且是患者要求帮她注射双黄连吊针的。病人来了三次,她说很难受,说打黄色的药水,然后涉事医生就配了双黄连药水给她打,打了五分钟病人就说很难受,口吐白沫全身发黑,呼吸困难,涉事医生就把针拔了,给她打强心针,然后打了110,做人工呼吸。 
        四.律师点评 
        (一)侦查机关没有进行被告人的打针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联性的司法签定,无法证明被告的输入双黄连注射液的行为就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主要原因,无法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就是被告人的打针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故不能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造成就诊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档次量刑。而只能依“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档次来量刑。 
        (二)被告人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积极悔罪。被告人虽然在侦查阶段,阶段有些不同的供述,但当庭还是表示认罪的,对其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虽然有效期已过和跨区域执业属于非法的),但相比那些什么证都没有就行医的就轻很多;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之前一直是有正当职业,都是在村里面从事赤脚医生医疗服务,从来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没有任何前科,是初犯,偶犯,没有重新犯罪的可能。被告人在诊所就是一个打工的,其没有出资投资诊所,也没有持续地给病人开处方,只是偶尔给病人开处方打针。 
        (四)虽然,赔偿谅解等方面的证据,因时间相隔久远等各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收集到,但是根据被告人本人一直的供述及诊所所有人陈某某医生的证言,可以证实:事件发生后,在办维稳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调解下,诊所赔了18万元人民币,诊所挂靠的x医院赔了25万元共计43万元人民币给患者家属,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五.难点解读 
        (一)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双黄连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二)x第一卫生站属于x办事处行政村的一所医疗机构,卫生站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聘用。卫生站负责人陈某某提供给医院罗某某的资料是x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医院当时就明确告知陈某某乡村医生不能办理变更手续,不能在异地执业,并建议其另外聘请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医院分管领导及医务科护理部,多次去卫生站检查工作时从未见过罗某某在卫生站行医,在卫生站会议上医院反复强调不能聘请无资质的医护人员,否则出现医疗问题后果自负。 
        (三)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打针行为系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为病人缓解病情帮助恢复健康,属于诊疗活动需得到许可。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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