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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肺炎住院患者要求离开医院评估不足,致突发心脏骤停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因肺炎前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因回家吃饭、有事外出,返回至医院门前突然出现昏厥,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病情较重不具备离院条件,如患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离院,则应在其离院前评估其病情情况,根据患者入院后病情,对于该病人至少应复查血常规、心电图,以评估患者疾病风险。酌定过错参与度为30%,赔偿205052.3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住院患者,病情评估,肺炎,心脏骤停
一.司法案例
        2018年2月2日,患者因咳嗽、咳痰,前往被告医院就诊,住院诊断为肺炎;渗出性胸膜炎。被告给予静脉滴注头孢他啶、左氧氟沙星、氨溴索注射液积极抗炎、止咳、化痰等对症治疗。2018年2月3日病程记录:根据患者目前病情,建议转诊上级医院积极治疗,但患者家属拒绝转诊,要求继续治疗,故静脉治疗继续同上。 
        2018年2月10日,院病人外出责任书记载:患者因回家吃饭、有事外出,外出时间2018年2月10日12时30分,预计回院时间2018年2月11日10时30分,见家属签名。2018年2月11日病程记录:患者门前突然出现昏厥,医师立即针刺人中,患者呼吸有所回复,口吐白沫,后随将病人抬入大厅长凳上,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抢救约数分钟后,由120急救转送第三方医院并给予办理出院手续。最终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15日7时39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5052.34元。
二.律师点评 
        患者主要考虑系在肺炎、冠心病基础上,突发心跳呼吸骤停造成多脏器缺血缺氧性损害,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的特点。患者经治疗后抗感染效果不明显,仍发热、气短、咳嗽、喘息,提示其肺部病情仍较重,原则上不具备离院条件。如患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离院,则应在其离院前评估其病情情况,根据患者入院后病情,至少应复查血常规、心电图,以评估患者疾病风险。被告医院存在对患者离院评估方面的不足,同时未对患者进一步行药物等抢救,对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有不利影响,存在一定不足。 
        从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技术角度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司法鉴定技术立场建议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根据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死亡后果的过错参与度为30%较宜,相关赔偿以此标准进行。
三.难点解读 
        原告认为被告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客观、准确的评价,对患者的病情没有给以高度的重视,对患者的具体治疗过程有明显的过错。过错主要有1、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抗生素使用不规范;2、对患者的病情没有有效的治疗措施;3、没有为患者请会诊或建议患者转院治疗;4、在患者住院期间,没有告知其外出的风险,对其外出没有任何干预,致使患者虽在住院期间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却没有及时、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被告认为患者的死亡系突发心脏骤停造成多器官损坏,最终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关系。被告系基层医疗单位,在患者突发心脏骤停时采取的抢救措施符合常规治疗,并且已经尽到了被告应有的医疗水平和诊疗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区医院为抢救生命,做血液透析,但患者家属拒绝该项诊疗行为,并签署拒绝医疗同意书及风险告知等。 
        依据现有病历,从临床医学角度分析,患者2018-2-2入院时心电图虽未见典型急性心肌梗死表现,但其心电图所见需考虑陈旧性前壁心梗之可能,同时亦不能除外心肌急性损害之可能,需要进一步动态观察心电图变化情况予以明确。患者2018-2-11至某医院就诊病历既往史记载冠心病病史15年,去年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行冠脉造影提示两支病变,建议冠脉搭桥,未规律服用药物治疗,平素觉胸闷、气短,活动能力下降。提示患者具有多年冠心病病史,且较严重,患者具有明显的心梗风险。 
        患者2018-2-11上午于被告医院门前突发意外,被告医院给予患者心肺复苏并拨打120。鉴于患者系于医院门前突然发病并转运至医院大厅,除给予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外,有条件给予患者药物以及电除颤等更为积极的抢救措施。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目的是提供大脑最低限度的血液供应,进一步生命抢救,则需用器械和药物,如器官插管,直流电非同步除颤,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以利心脏恢复搏动。因此,被告医院未对患者进一步行药物等抢救,对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有不利影响,存在一定不足。
四.小结 
        患者2018-2-10离院回家,现有病历未见其2018-2-9至2018-2-10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无法体现其离院前病情恢复情况,2018-2-8病历记载其经治疗后抗感染效果不明显,仍发热、气短、咳嗽、喘息,提示其肺部病情仍较重,原则上不具备离院条件。如患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离院,则应在其离院前评估其病情情况,根据患者入院后病情,至少应复查血常规、心电图,以评估患者疾病风险。因此对于患者2018-2-10离院之事实,被告医院存在对患者离院评估方面的不足。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腰扭伤行推拿针灸治疗,因手法过重导致脊髓损伤截瘫。2.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纠纷:未及时复查CT和实施手术,导致脑出血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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