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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柳基伟律师

案情概要:
        2018年4月2日14时许,在招远市XX村村碑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为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拳将赵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口腔部位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并且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给被害人赵某某造成的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情况,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柳律微评: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便需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根据最高院的量刑建议,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原则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量刑在6-18个月内确定量刑的起点。
2、何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处罚是否意味着无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我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与无罪的法律后果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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