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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林超律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民想要申请宅地基需要什么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修订,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的基本管理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申请条件没有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但具体的申请条件仍未规定。《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海口境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进行了说明: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理》等规定,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否定性条件为: 
      (一)未成年人; 
      (二)本户已有宅基地且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人均用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 
      (三)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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