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自诉案例 >> 查看资料

单位犯罪 “一把手”是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犯罪,“一把手”是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单位生产、销售有毒生猪案作出判决:单位“一把手”不知情、没有决定和组织实施相关行为,就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吴英颂、宦庚安分别是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为了单位的利益,宦庚安决定购买俗称“瘦肉精”的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20公斤,并安排公司职工将其中的9公斤配入猪饲料中,饲养生猪100余头,出售屠宰后在无锡江阴市和扬州仪征市销售,违法收入约7万元。此案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生猪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而,应对这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
  法院认为,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同时又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单位的“一把手”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时,如果其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相关单位犯罪行为,则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相关事项不在“一把手”本人职权分工范围、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庭调查,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生产、销售有毒生猪的单位犯罪行为,是作为副总经理的宦庚安在董事长吴英颂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吴英颂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13万元;宦庚安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判决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