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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

发布日期:2020-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法的“国本主义”传统传统的国际法是“国本主义”的,这意味着整个的国际法体制以国家为起点,以国家的独可能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国际法本来就具有全球性。而实际上, 20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双边的国际法,充其量也仅仅是区域的国际法(比如美洲的国际法、欧洲的国际法)。仅仅是在20世纪以后,人类社会才开始大规模地跨境交往,国际法才真正体现出了全球性,也就是安东尼·吉登斯所认为的决策与影响的广泛依存。
  国际强行法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国际法律规则”,也就是被视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这是对传统国际法基于国家之间同意的一种超越。参见万鄂湘:《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立和彼此尊重为开展关系的尺度;国际社会以主权国家为交往的基本单位、国际法以主权平等和独立为基本的原则、国际法规范的订立与执行建立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主要关涉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人格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在一定历史时期甚至是唯一主体。这就意味着,国际关系主要是在国家之间展开的,国际事务主要是由国家来决定的,国际问题主要由国家造成,也主要由国家试图解决。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个人没有什么位置。人们都被包含在国家之中。虽然国际事务最终还是落实到人的身上,也就是由人来进行谈判,但是每个人背后都存在着他的国家。所以,人们说“弱国无外交”。在国际舞台上,比较的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个人的魅力,而是他所来自的那个国家的实力。而普通的民众,几乎没有参与国际决策的可能性。
  (二)国家利益是国际法服务的目标开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之幕的30年战争其实只不过是一场国家之间为了分割利益、夺取权势而进行的斗争;美国1823年的门罗宣言可以视为是大国势力范围的宣言;第一次世界大战则是被称为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数次战争未能达到满意的效果的后续行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凡尔赛体系,虽然向国际社会的理性化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仍然是一个列强争霸的国家关系格局。在这种国际秩序中,有些国家被反复地瓜分,他们的人民当然也就一直生活在不稳定的状态。二战期间,德国所追求的“生存空间”其实质是战争狂人驰骋其妄想的空间,日本所鼓吹的“大东亚共荣圈”只不过是殖民体系的新称呼,实际的结果则是由于各国人民的反抗,各方都遭受了极大的损失。(三)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调整的客体最初的国际法是调整战争与和平的规范①,处理的当然是国家之间的战争问题与和平问题。
  在明显具有神学和宗教痕迹的国际法萌芽时期,战争被分为正义的和非正义的,正义战争是实现上帝意愿的途径,是走向上帝之城的必经之路,这一点在《圣经》的《创世记》、《出埃及记》、《士师记》、《撒母耳记》、《希伯来书》中均可得到证明。古往今来国家间的战争连绵不断,在这一场场的战争之中,人民的生活却很少被考虑,而且实际上也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而作为这种战争和妥协的结果而建立的殖民体系,则是典型的掠夺、压迫、残害多数人而使少数人致富的体系。国家之间通过联合,成为盟友、列成阵势,与另外的一派作斗争,国家之间考虑的多是从地理上、力量上或者意识形态上为友或者为敌,至于国内的人民如何想法、会处于何种位置,则经常是不予考虑的。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能够与苏联在东欧和希腊之间如何划分影响范围达成默契,美国和苏联能够对于如何处理东欧达成妥协,美国、苏联在中国问题上所采取的支持与克制,都是大国合作和力量均衡政策的表现,这个时候,人民的愿望几乎没有被考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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