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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暴戾化源自去法治化

发布日期:2020-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8月11日,在岗职工近3000人的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公司因改制工作引起部分职工不满,致使正在该公司指导改制工作的一位干部被围堵楼内。至8月15日凌晨,聚集职工经劝解相继离开。(近日《河南日报》)

      没有流血的河南林钢事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7月24日发生的吉林通钢事件。稍作比较,不难发现这两起事件的共性:都是因改制引发,都导致了人员大规模聚集,劳资关系都呈现出暴戾化倾向;论及诱因,同样可以有把握地说,过程中都有疑似轻忽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操作,还不见公开透明的解释,企业改制中都呈现出去法治化倾向。 

      企业改制重组也好,关闭破产也罢,只是市场经济中的常见现象。如何规范、如何加强民主管理,国家早有相关法律法规。8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作出强调。可见,企业改制的“一定之规”不是没有,问题出在是不是遵循法律程序依法办事。如果改制的是国有企业,则还关涉地方政府是不是遵照程序依法行政。 

      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凡是在企业改制中发生剧烈冲突、留下严重后遗症的地方,几乎都存在去法治化问题。在通钢事件中,当吉林国资委宣布建龙集团控股的方案时,通钢上下似乎全不知情,以致通钢原董事长和几名副总当场宣布辞职。“突然袭击”式的改革架空知情权,遑论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落实。有的地方即使向职工公布改制方案,但对职工的意见却是置若罔闻,管你同意不同意、通过不通过,来一个“霸王硬上弓”。这不是在遵守法律程序,而是在玩弄法律程序。罔顾法律法规、罔顾法律程序,如果这样能叫“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那还有什么法治可言? 

      可以说,个别地方企业改制之乱的一个重要源头,就是去法治化。企业改制的过程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利益相关各方进行必不可少的充分博弈,这一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能做到依足法律法规、法律程序进行,则极可能损害相关方的利益,比如主导改制的地方政府或资方不受法律规制,则劳资关系恶化为暴力冲突几乎就无可避免。而地方政府在主导这种民生攸关的改制时,不能屈折法律来适应自己的需求,甚至罔顾法律,而尤其要有“法无明令不可行”的意识,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在处理改制等攸关职工权益的复杂事态中,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当然要比暗箱操作、突然袭击来得耗时费力,甚至可能在某些时候陷入无望无力的僵持状态;但它的好处是,复杂事态的解决不脱法律的轨道,能成为理性的可控之物。而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复杂事态经过反复的、艰难的博弈,方有可能找到各方大体能接受的平衡点,方可能长久稳定。相反,如果企业改制从一开始就失去法治之维,事态就被置于失控的危险境地,矛盾不是迅即爆发,就是积聚能量等待爆发。 

      流血的通钢事件和所幸没有流血的林钢事件之后,企业的改制不会也不应终结。必须终结的是改制中劳资间的暴戾化倾向,尤须终结的是改制主导方的去法治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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