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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赔偿有关的案例介绍

发布日期:2020-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月1日,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十多年前,被告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没有给付过钱物给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家庭里的生活全由原告一个操持,原告边工作,边照顾家庭,悉心照顾孩子,原告也无法过问被告在外的生活、工作,长期的分居生活已经使得原告身心交瘁。令原告更为吃惊的是被告瞒着原告在外欠下了巨额债务,致使原告现在唯一的住所也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法院欲强行拍卖,原告也将因此没有了住处,即将开始的退休生活,也将异常艰难、辛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0年至今,被告一直在外居住,恶意与原告分居;在此期间,被告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在外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孩,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身心的巨大伤害,原告因此常常以泪洗面,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忍气吞声,独自承受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一个人抚养孩子长大,支付孩子在上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而被告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婚生孩子也是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及孩子。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使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贵,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与案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生育一女,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诉讼中已承认其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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