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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收法律主义的现实意义

发布日期:2020-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税收法制改革取得里程碑性质的重要一步。在生产经营模式日新月异, 个人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取得多种类型的收入的今天, 自然人纳税人普遍希望能够通过采取一些合法或不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手段达到少交税款以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但是企图利用税法漏洞, 打擦边球, 也可能引发涉税法律争议。在这种大背景下以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收法律主义的现实意义就显的尤为重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主义; 法理学; 个人所得税法;

  一、法理学角度下的税收法律主义

  法理学是对法学中带有根本性、共同性的问题作横断面考察的科学, 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法与法的一般原理 (哲学) 基本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 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税收法律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等四大原则。其中,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作税收法定原则, 是指税收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作为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主体 (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征税。要落实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就要双向着手:一方面是要求纳税人必须要树立纳税光荣的意识, 自觉依法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之下进行, 任何超越法律的课税都是违法和无效的。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 税收法律主义与法的规范作用是一致的。税收法律主义更加强调保持税法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 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和法制社会的建立巩固十分重要。而税收的四大基本原则是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经济原则。其中, 税收确定原则指的是公民应当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纳税方法、纳税时限、税种税率等事项, 都应当让所有纳税人清楚明白, 否则国家征税权没有了明确的边界约束, 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障也就沦为空谈。无论是从法理学角度还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 税收法律主义都是不可或缺的税收基本原则, 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触碰税收法律主义的红线, 这就要求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在征纳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 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由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新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 不仅提高了综合所得的免征额, 还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 该法将经营所得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并列, 但并没有明确划分其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经营所得和其他类型所得, 但由于没有明确划分标准。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 一味地忽略法律风险倾向于收益最大化是不合理的, 因为一旦违法行为被查处, 不仅仅需要补交税款, 还要补交由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但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来看, "经济人"往往会选择出最大利益的方案, 而忽视相关的法律风险, 而产生法律的风险敞口。在实践中必然存在因税收法律不明确而引发有关税目适用的争议, 进而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和矛盾, 在内容上不出漏洞。从立法的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 必须明确、具体、严谨, 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从根本上提高立法质量。要提高立法技术, 改变目前税收立法中存在的用语不规范, 概念不明确, 结构散乱的问题。但仅仅只是一个"税收法律主义原则"难以解决当前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法理角度看还需完善税收政策, 针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从国家的角度来说, 税收筹划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更应该以时代背景、经济发展情况为转移, 完善税收相关法律的缺陷, 不再将税收作为国家和纳税人的博弈, 而是要推动二者的有机合作。

  四、结语

  "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 落实税收法定开启了税收法律主义体系建设的新高度, 重申了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的税收基本原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同时也为我国未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方向, 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在坚持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原则下,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引导合理的税收筹划, 强调税收筹划行为的社会责任, 是更好的践行税收法律主义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吕世伦。当代西方法学理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7 (1) :203-204.  [2] [德]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法律出版社, 2004 (3) :139-140.  [3] 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 1997 (22) :17-18.  [4]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 (5) :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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