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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及其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0-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应分为广义的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和狭义的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狭义的涉外继承公证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等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实体法定继承公证事项。广义的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涉外法定继承公证,还包括与办理法定继承有关的涉外公证书,主要是指发往境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的公证文书(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死亡、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确定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受理范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正文及注释均简称“《公证法》”)第11条和第25条。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相关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受理,但根据《公证法》第2条和第31条的规定,若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公证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定继承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一般应当受理,具体而言,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以下正文及注释均简称“第124号《复函》”)的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1)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2)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3)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境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1)中国公民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2)中国公民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3)中国公民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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