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处罚案例 >> 查看资料

行政处罚被法院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夏某某到某镇蹲门村从事个体理发经营,后在现蹲门居委会南北街鲁龙喜家东侧搭建三间房屋。原告田某某(女)和夏某某结婚后随丈夫来蹲门村生活。1993年夏某某病故。2006年4月21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认定原告于1985年9月未经批准,未办相关手续,擅自在某镇蹲门居委会街道搭建三间临时用房,严重影响中心村建设规划,依据《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原告下达了弶政行处[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在一周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200元。原告田某某不服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6年4月29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点]

  1、谁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原告应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2、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丈夫夏某某生前经蹲门村领导同意,在蹲门村搭建三间房子用于理发。1993年夏某某死亡。2006年4月21日被告作出的弶政行处[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处罚的程序违法,处罚的主体和被处罚的主体不当。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和已故配偶夏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临时用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6年6月7日作出《关于撤销弶政行处[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该通知以事实有误为由,决定撤销对原告作出的责令在一周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原告未申请撤诉。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告作出的[2006]第1号行政处罚。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在某镇蹲门居委会搭建三间临时用房,只有2006年4月13日与王云官等人的谈话笔录和某镇蹲门居委会的情况反映,而被告又未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且这些证据的相关内容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和相关事实矛盾,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1985年搭建三间临时用房的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属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之一,但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未作表述,属事实不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证据,对原告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依据;被告依据《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其所认定的原告1985年9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