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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主要应当防范的刑事犯罪风险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为涉及出口退税的,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产生的风险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

  对于上述风险的防范,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一)对于代理货物出口业务为主的出口企业,应当防止“中间人风险”。

  现在有很多中间人,属于没有经营主体的个人,他们在拿到进口商订单后下单给生产商,然后再找一家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中间人与出口企业签订单独协议,约定手续费和代理费,出口企业分别与生产商、进口企业签订形式上的供货合同和出口合同,生产商直接向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手续。而中间人根据需要,指示出口企业支付生产商货款,出口企业再根据实现约定,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出口业务利润和退税款支付给中间人。在上述操作中,中间人是实际上的出口商和控制者,出口企业仅仅是名义上的,并且出口企业仅享有相对较小数额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对大的风险,从上述操作来看,出口企业只可以从相关单据、发票上看到生产商名称、商品名称,在对于货物真实情况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若中间人或者生产商存在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假发票等行为,将为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业务,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控制手段控制风险。

  (二)对于出口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了解。

  我国出口企业中,很大一部分都因为对于销售出口的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了解不够或者因出口的商品在进口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判民事赔偿,而一旦符合特定的条件,上述风险将立即转化为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在出口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因商标侵权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三)签订的合同,特别是OEM以及与代理出口业务中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以及免责条款。

  通过该种条款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相对方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责任。

  (四)对出口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

  该种培训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部分人员违反规定操作,给整个公司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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