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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

发布日期:202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包括以实物表示或凭说明表示两类。

  1.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2.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Mark)或品牌(Brand-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of-Origin)买卖。

  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它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

  (3)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讲,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加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

  3.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三.数量条件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愿意。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

  (2)按数量

  (3)按长度

  (4)按面积

  (5)按体积

  (6)按容积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

  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ritain-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of-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

  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or-Real-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

  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or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酌情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如果采用海运,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选择,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包装条件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鉴于包装如此重要,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部门应共同搞好包装工作,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外汇的要求。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它货物混杂在一时,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由此可见,搞好包装工作和按约定的条件包装,具有重要的意义。

  运输包装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要求更高,它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运输包装的分类

  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包装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有差异,这就导致运输包装的多样性。

  3.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版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标准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它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销售包装

  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璜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

  (1)便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携带及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2.销售包装的分类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了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璜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商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结算,打出购货清单,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方便了顾客。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此,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确系当务之急。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扩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

  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采用中性包装出(Neutral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

  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2.定牌生产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主产。

  包装条款的规定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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