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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指挥不明确应作有利于驾驶人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励某于2013年9月12日驾驶小轿车前往位于世博大道的上海奔驰文化中心观看演唱会,原告车辆有该处VIP停车证。文化中心周边道路当时由交警部门临时限制通行,原告车辆正常行驶至世博大道周家渡路路口(距下一路口即世博大道上南路路口约150米,再向前约100米即为文化中心入口)时,有交警将原告车辆拦停,在原告出示了VIP停车证后,交警做了一个挥手放行的手势,指挥原告车辆驶入世博大道的反向车道。原告遂沿世博大道向奔驰文化中心逆向行驶。原告经过下一路口时,虽然看到反向车道上方有禁止驶入标志,但认为交警指挥其在反向车道行驶是到奔驰文化中心门口为止,故原告仍在反向车道行驶。随后原告被另一交警拦下,认为前一交警虽要求其反向行驶,但范围仅限于到下一路口为止,原告在看到相应标识后应当恢复正常右侧通行,故原告在世博大道上南路路口至文化中心入口之间约100米的道路上逆行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交警以手势指挥原告在反向车道上行驶的范围是到目的地文化中心为止,还是到下一路口为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第一个路口经交警指挥在左侧车道行驶,但在下一路口有明确交通指示牌且有条件进行车道变换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认识到交警要求其逆行的范围仅限于到下一个路口为止,故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个案的判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分析。本案中原告向交警出示了停车证,且距离目的地文化中心较近,同时周边道路均处于限制通行状态,在交警未明确可以逆行的范围时,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连续逆向行驶是遵守交警指挥的行为,本案应当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原告对被告交警指挥手势的理解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原告确实在世博大道连续逆向行驶,但事发时间地点具有特殊性。在演唱会期间场馆附近的道路多有封闭、改道的情况。在周家渡路口,交警指挥其驶入反向车道,其应当服从交警的手势指挥。虽然上南路路口反向车道有禁止驶入标志,但考虑到原告是出示目的地VIP停车证才获得放行,且目的地距离仅 250米左右,结合行车线路以及路程,其理解的被告交警放行并要求逆行手势是一直到奔驰文化中心为止具有合理性,符合一般驾驶员的通常理解能力。

  2.被告的事后解释不具有补正效力

  本案中作出处罚的交警对原先交警的指挥行为进行了解释,指出其逆向放行的手势仅是要求驾驶人反向行使到下一路口为止,而非一直逆行到目的地。正在执勤的交警的解释可以视为被告的意思表示,然而,行政行为一旦完成即具有其独立性,未经法定撤销、变更程序,其内容、效果只能根据行政行为本身来进行判断。对于内容不够明确的交警指挥行为,被告事后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补正效果,本案中关于指挥行为的具体内容只能由法院根据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予以判断。

  3.不明确的指挥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目的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在被告交警指挥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对其作出合理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指示不明确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被告交警作出的指挥手势,应当理解为要求原告在世博大道的反向车道上驶抵目的地文化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原告按照交警指挥合法行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逆向行驶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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