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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追偿程序

发布日期:2020-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的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即享有追偿的权力,应当责令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司法追偿的范围

  司法追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工作人员进行司法追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追偿范围包括:

  1.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当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2.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对该工作人员有追偿的权利,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当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从上述三种情形不难看出,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追偿的范围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明显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狭窄。在行政追偿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都是追偿的对象;而且,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在追偿之列。在司法追偿中,追偿的范围限于上述三种人员。一方面,国家之所以对这种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是因为这种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其主观的归责性很大,不追偿不足于制止此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活动比较复杂,国家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具有一般过错的工作人员,不予追偿。

  (二)司法追偿程序

  司法追偿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作出追偿决定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

  司法追偿程序是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范和制约,有利于其正确、及时行使追偿权;同时,司法追偿程序也是对被追偿人的保护,在司法追偿过程中,被追偿人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辩权、举证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而司法追偿程序是确保被追偿人得以行使这些权利的途径。

  关于司法追偿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从程序法的一般原理来看,司法追偿程序涉及如下事项:

  1.司法追偿的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司法追偿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2.司法追偿的条件。司法追偿的条件包括:

  (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

  (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即国家赔偿费用,不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因处理赔偿请求而支出的费用。关于追偿的数额,我们认为应当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例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的规定的追偿的最高数额是被追偿人3个月的工资的总和。

  (4)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任何权力和权利都必须具有期限限制。结合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时效的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为1年,从其履行完赔偿责任之日起计算。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行使追偿权,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3.司法追偿的步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迫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的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质辨。

  (5)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7)申诉。被追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8)执行。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作出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由于被追偿人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不一致,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被迫偿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待进一步探讨。我们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能适用于作出决定的执行。关于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可以自行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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