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债权债务的管辖法院?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不同地方
浙江省甲县的李某和江西省的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乙县,而从2010年开始,王某就一直在江西省丙县工作。2014年6月,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借条落款有李某的签名和捺印。王某于李某借条出具的当日在浙江省将100万元汇到李某在浙江省甲县的银行账户上。李某借款后,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利息至2015年6月。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借款。2016年6月,王某向江西省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本文认为,丙县法院享有管辖权。司法解释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王某向李某支付借款后,李某有义务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时,接收货币一方为王某和而非李某,故王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王某现经常居住地在丙县,故丙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文可知,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可以从两个方面确定管辖法院,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当然适用该条款。在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不在丙县,如果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丙县法院当然没有管辖权。故要解决此问题,需要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对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也作出的相应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本案中对“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需要明确两个内容:一是接收货币一方是指借款方,还是指贷款方?二是接收货币一方是否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因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在本案中,因李某未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故王某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王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二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根据一般的管辖原则,无论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均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丙县,故丙县为法律意义上的王某所在地。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个回答0
- 离婚后房产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个回答0
- 网购手机三包期间出现质量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地? 1个回答0
- 债权债务如何法院起诉 3个回答0
- 如何确定法院传票的真伪 3个回答0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