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本案合同是否可变更?
发布日期:2020-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协商买卖装饰材料过程中,虽然被告口头承诺所供装饰材料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但在供货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所签字的销货清单,应视为双方对装饰材料种类、数量、价格的补充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原告没有提供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被告对其欺诈、协迫的证据,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但在履行合同时被告没有按照全市最低价格予以履行,所以原告请求按其委托评估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条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口头协商买卖装饰材料过程中,虽然被告口头承诺所供装饰材料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但在供货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所签字的销货清单,应视为双方对装饰材料种类、数量、价格的补充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原告没有提供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被告对其欺诈、协迫的证据,所以原告张某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的依据并不充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的合同只能包括以下几类:(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的。而原告在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时,并未向法院提供符合以上可以变更合同的法律事实的相关证据,即原告没有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法定理由;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接了货物,原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即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原告在给被告的供货清单上签字时亦未提出价格不符约定的异议,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正确。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