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骑车发生事故受伤 母子联手骗医保获刑罚
发布日期:202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董一某父亲董二某(三门峡市某某公司退休工人)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310国道某某段826公里+133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三门峡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33837.89元。后被告人赵某某、董一某母子二人在明知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方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报销医药费的情况下,故意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并到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骗取医疗保险费23999.15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退交违法所得2399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保险金2399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董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交违法所得23999元,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一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一某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有坦白、退赃情节,且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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