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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发布日期:202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点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X路X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某某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略).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某某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陈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该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之间也不是平等关系,该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只能在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在本项网络司法拍卖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号牌A7822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某某等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作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即可以参加竞买。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即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认识。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略)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略)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分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分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竞买人系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万会峰、邵长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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