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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就诊眉山市某医院过错陈述

发布日期:2020-05-22    作者:李海律师

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左右患者高某因犬吠样咳嗽急诊就诊眉山市人民医院,医方晚上8点12分医院给患者开了沙丁胺醇雾化吸入,交代患者两个小时一次,期间患者症状未有改善,晚上10点多患者使用了第二次沙丁胺醇雾化吸入后病情加重,家属抱着孩子急忙跑到被告医院病房要求住院,但当时病房的大夫不想给患者收入院,在家属的强留要求下,医院才安排患者入院。
        患者入院后医生经过检查,初步诊断结果是:1、急性喉支气管炎,2、Ⅱ度喉梗阻。后医生给予患儿高某吸氧、抗感染等一系列治疗,x月x日00:50患儿高某突然出现面唇紫绀,呼吸、心脏骤停的状况,经抢救后,患儿高某仍无自主呼吸及心率于x月x日01:50宣告临床死亡。 
        201x年x月x日患儿高某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x号)表明,患儿高某的死亡原因为喉炎、扁桃体炎、气管炎、支气管炎、间质性肺炎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致呼吸道脓性痰液阻塞、双肺广泛性弥漫性急性淤血水肿出血。
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晚上八点因气喘,呼吸困难、犬吠样咳嗽门诊急诊,医方未予重视,仅安排患者沙丁胺醇雾化吸入两小时一次,未给患者行X光胸片检查,对患者病情了解不够,存在过错。 
        第二、患者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门诊就诊被告医院,急性喉支气管,Ⅱ度喉梗阻,但医方未给患者行喉镜检查,存在过错。 
        第三、患者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201x年x月x日23点34分期间在被告医院门诊期留观期间,医方没有给患者做任何护理、观察存在不当。 
        第四、患者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因犬吠样咳嗽门诊急诊被告医院,急性喉支气管,Ⅱ度喉梗阻,医方未给患者做血象检查,直至患者201x年x月x日1点38分血象检查白细胞20.13,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第五、患者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因犬吠样咳嗽门诊急诊被告医院,诊断:急性喉支气管,Ⅱ度喉梗阻,医方未给患者做没有血氧检测,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第六、患者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因犬吠样咳嗽门诊急诊被告医院,诊断:急性喉支气管,Ⅱ度喉梗阻,医方仅给患者雾化吸入,而未给患者安排住院,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第七、患者201x年x月x日晚上8点因犬吠样咳嗽门诊急诊被告医院,诊断:急性喉支气管,Ⅱ度喉梗阻,从病历记载结合法医病理检验结果来看,患儿入院时呼吸急促52次/分,有三凹征,扁桃体二度肿大,喉梗阻等表现,入院后到突发呼吸心跳骤停之前,从医嘱输液单记载看,院方仅采取了雾化和抗炎治疗措施,未采取吸痰等有效措施,结合患儿的死亡来看,院方对2岁患儿的病情重视严重不足,最后导致悲剧的发生。 
        据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某司鉴所[201x]病鉴字第x号)第4页记载:喉部、气管、双侧主支气管管腔内大量灰白色脓性粘液痰完全阻塞,主支气管为甚......;第8页记载:死亡原因为喉炎、扁桃体炎、气管炎、支气管炎、间质性肺炎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致呼吸道脓性痰液阻塞、双肺广泛性弥漫性急性淤血水肿出血。 
        第八、患者经尸体解剖后,证实第一死亡原因是喉炎,即喉炎导致的喉头水肿,该喉头水肿导致患者窒息后,医方完全可以做一个气管切开来解决问题,挽救患者的生命。 
        患儿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院方仅进行心肺复苏,未采取气管切开及插管有效治疗措施,解除呼吸道阻塞这一根本问题,抢救时间长约1小时,再此期间患儿未见任何好转迹象,最终导致患儿的死亡,医方责任重大。 
        据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患儿双侧主支气管内痰液,可见在患儿突发面唇紫绀,呼吸、心脏骤停等紧急情形之下,院方行大抢救,心肺复苏治疗措施,给予吸痰一次,吸出痰液2ml,可见未起到任何治疗作用,直到抢救结束,患儿气体交换通道受阻,所采取的心肺复苏未起到关键作用,存在过错。 
        第九、医方病历当中记载患者拒绝吸氧,事实上,并非患者拒绝吸氧,因为患儿烦躁不安,多次自行拔掉氧气管,医方针对于患者烦躁不安的情况,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的医方过错明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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