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对与WTO规则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司法审查。如对涉外行政案件审限不加以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四、在审判实践中,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排除不计入审限事项的时间,与涉外行政案件执行有关审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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