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4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0至73条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此类诉讼是指外国个人或组织不服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的一种活动与制度。其根本特征是诉讼当事人(原告和第三人)是外国人,此外还具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具有特殊的原则与制度之特征。时隔18年后,遍览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论述,除了若干行政法与(或)行政诉讼法教材专设某一章节论述外,相关学术论文的数量仅有数十篇。本文无意探究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旨在指出,自200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几年至今,一方面,在“WTO与司法审查”的主题下问世的论著多之又多;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我有关国家机关立、改、废了大批法律文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以及诸多围绕它的关于“WTO与司法审查”的论著,已经孕育出——但并未被行政法学界认领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新生儿,即本文所论证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