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也能注册为商标吗?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通过商标注册,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他人使用商标,以积累商誉的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订后即新增了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商标最重要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声音商标亦如此。但与常见的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等通过视觉加以识别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主要依靠听觉加以识别,属于非可视性商标的一种。比如,当你走进电影院观看美国米高梅公司拍摄的电影,即使你闭着眼睛,只要你一听到片头的那一段狮吼声,你就能知道正在放映的是米高梅公司的电影。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是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8类通讯服务和第41类教育娱乐上成功注册了“小喇叭”声音商标,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该“小喇叭”声音商标。
什么样的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一段声音要想注册成为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且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例如一段音乐构成的声音标志如想获准注册则不得侵害他人对于音乐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显著性”是指能够将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具体到“声音商标”,如果公众听到某一声音片段,能立刻将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服务以及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那么该声音片段就具有了显著性特征。
例如,泸州老窖公司曾申请将其广告宣传片中的声音片段“咿呀咿嘟呀 国窖1573”注册为商标,最终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何种声音标志会缺乏“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具体到声音商标而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例如,将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将“动物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都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断还需结合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
除显著性要求外,注册声音商标还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不仅不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而且不得作为声音商标使用。
相比于可视性商标,如文字、图形商标等,声音商标还属少数,其相比于可视性商标注册难度也更大,主要体现在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从而获准注册。但是即便无法成功注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过长期的使用,一旦该声音标志实际起到了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当他人以混淆为目的,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声音时,可以将该声音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
- 如果某人注册了一种植物作为商标,那么别人只要使用这些植物的图案都 4个回答0
- 商标如果注册的时候包括拼音和中文,到时可以拆开来单独使用文字 6个回答0
- 图案与LV注册的商标部分重合 8个回答0
- 他人商标,到期后,六个月宽展期仍未续展,我在这之后的一年保护期内 9个回答0
- 别人2013年注册的商标,那时候不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注册商标 12个回答0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引用音乐未经授权作为唱作歌手如何维权
- 代理被告网站APP提供盗版软件链接仅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 游戏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涉嫌侵犯源码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获赔偿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使用热门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台词等做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