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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高压线不可触碰: 两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制假酒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20-05-28    作者:郭永康律师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钟某在自己承租的仓库内,采取用低档白酒灌装的方式制作假冒洋河系列、国缘系列、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制假现场及仓库查扣大量假冒洋河系列、国缘系列、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1万余元。同时,钟某将自己制作完成的假冒白酒销售给被告人白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2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44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洋河系列、国缘系列、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4万余元。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白某抓获归案。
  经鉴别,本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钟某、白某及相关下家处查扣的涉案的洋河系列、国缘系列、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均系假冒相应公司生产的商品。经比对,涉案白酒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13176661号“梦之蓝”、第23417808号“国缘”、第13878307号“五粮液”、第3159143号“茅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白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销毁。
  对话法官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制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过去,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存在侥幸心理,主要还是因为有些案件中对制售假酒以罚代管多,判罚力度不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时刻保持“紧而又紧”的态度,才能让人们紧绷的神经逐渐舒缓,让食品安全的水位不断提升。回归到本案,只有对假冒注册商标制假酒者实施执法“零容忍”和定罪量刑的严标准,才能让假冒者感觉到法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也才能真正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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