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案情】
原告:崔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焦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甲、焦某、王某乙系邻居,王某甲与王某乙有一子王某(2007年1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崔某与王某关系较好。1995年7月王某承包有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原告卖给王某15.607立方米白松,价款17167.70元,同时王某又向原告借款700元,承诺于7月底付清,后王某未清偿欠款,原告多次催要,王某总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推脱付款。2004年1月王某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载明欠原告17867.70元。2005年12月11日原告所持欠条找王某要款,王某仍未能付款,便在其出具的欠条载明“此款有效。”2007年1月4日王某在巩义市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某甲、焦某、王某乙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最终判决交通肇事被告赔偿三原告(略).92元。王某欠原告17867.70元事实清楚。王某死亡后,现被告王某甲、焦某、王某乙已主张行使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清偿王某所欠17867.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从1997年7月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及利息。
【审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欠原告崔某17867.7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焦某系王某之妻,王某所欠原告17867.70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焦某有义务全部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付款期限,原告要求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支付利息。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均系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庭审中,二人声明放弃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定,该二人据此不同意偿还王某所欠原告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焦某偿还原告崔某17867.70元,并从2007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崔某计算支付该款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评析】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债务承担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只有被告焦某(王某之妻)担王某所欠崔某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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