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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交强险为自己“保平安”

发布日期:2020-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11月,车主孙忠(化名)买车时给车辆投保的是“商业第三责任险”,投保的到期期限是2008年2月6日,“交强险”出台后,他没有考虑去添加购买这个险种。2007年7月27日,孙忠的朋友在驾驶这辆车的时候,不小心将行人撞伤了。在之后的赔款问题上,孙忠和保险公司产生了争执。

交警认定孙忠的朋友和行人都有责任,应该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赔款,所以孙忠的朋友需要支付赔偿金约为5.9万元。随后,孙忠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孙忠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只向孙忠支付了4200多元的保险金,其中的1000元为车辆损失险金、3200元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剩余的款项需要孙忠及其朋友自己填付。孙忠认为,自己在买“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时候“交强险”还没有出来,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责任比例赔款给自己2.9万元理赔款。最终法院开庭受理了这个案件,在最后的定夺中,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4200元理赔提议,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第三人的50%的合理损失,也就是2.9万余元。

对此,笔者走访了太平洋车险,就有关“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区别询问了有关人士。业内人士表示:对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交强险”会予以赔偿,且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现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中,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对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范畴则小得多,它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款项的,赔偿的是交强险以外的部分,最高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在“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还规定了一些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等事项的条款。

如果车辆在没有保“交强险”,只保了“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理赔事项呢业内人士分析道,现在的赔款机制是: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最高限额下进行理赔,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责任险”继续按照责任比例理赔。如果没有买“交强险”,车主就必须在理赔的过程中自行填付“交强险”限额部分,余下的款项再由“商业第三责任险”按照责任比例理赔。按照这种理赔方法,车主若是没有购买“交强险”,日后万一发生事故的话,自己就必须默默承担很大的经济赔款压力。“交强险”出台之后,无论是投保人还是第三方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及时的支援和保障。

所以,以孙忠的经历为前车之鉴,车主还是很有必要为自己的车购买一份“交强险”,为自己和他人多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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