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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抚养费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0-06-05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常某与被告梁某某与1993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及原告梁某悦。结婚后原告法定搭理人与被告因感情破裂与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规定,原告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常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现原告认为其已经就读高一,学习和生活费用开销都增加很多,而且物价又上涨不少,原有的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此外,原告诉称其这些年其身体状况不好,左右眼视力严重不良、鼻炎、营养不良等等,已经花费不少,而且未来还得支付不少费用。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按照18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按每月补1000元,两年补足24000元,2009年1月至12月,按每月补1200元,一年补足12000元,共计36000元,被告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交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分析]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梁某宇的委托后,仔细的了解和分析了案情,从细节入手制定了一个有利于被告的科学合理的代理方案。原告诉称其法定代理人平时因为工资微薄,只能靠借钱抚养孩子。本律师在调查案情事实的情况下,从银行调取了原告法定代理人常某离婚时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当初其离婚时,被告将家中存款全部留给了常某,共计155860元,而且被告每个月都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此外孩子的爷爷也每个月给孩子150元的费用,因此不可能存在常某借钱抚养孩子的情况。而且当初常某与被告梁某宇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其位于文景雅居的那套房子也归常某,常某应该还有房租收入。对于原告诉称其服装花销很大,并提供了服装和皮鞋发票,本律师通过仔细审核这些发票发现,这些衣服和皮鞋基本上都是成人服饰,甚至还有男装,不可能是给一个还在上初中的初中生购买的衣服。对于原告诉称的被告工资增加数倍,有能力支付1800每个月的抚养费,本律师从被告调取了被告2007年至2009年的实发工资情况的证据,证明被告身为公务员,除了工资之外,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现在工资仅为4660元每月,而且本人患有糖尿病,自身的经济负担本身就比较重,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称的经济负担较轻的情况。


[案情结果]
        合肥律师了解到,法院最终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判决如下:1、自2010年1月起,被告梁某宇每月支付原告梁某悦抚养费人民币11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支付方式:由被告按月存入常某提供的银行账户。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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