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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贩卖男婴 法院指定福利院作为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0-06-17    作者:王宇航律师
亲生父亲贩卖男婴 法院指定福利院作为监护人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福建省三明市一男子竟将刚出生的亲儿子贩卖给他人,其本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处罚。而今7年过去了,逐渐长大的孩子又该如何安置呢......
  【案情回顾】
  2012年底,谢某与张某一同在宁化县城郊乡茶湖江一凉亭内生活。2013年10月,张某生下一名男婴小明。经DNA鉴定,谢某和张某系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母亲。2013年11月23日,由于没有抚养小明的经济能力,谢某将小明以2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同年11月29日,宁化县公安局将谢某抓获,并将张某及小明解救出来。
  2013年12月4日,宁化县公安局和民政局将小明送至三明市儿童福利院。2014年1月4日,谢某写下承诺书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2014年2月26日,宁化县公安局前往谢某浙江老家并找到其母亲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年迈,已无抚养能力,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小明的母亲张某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直系亲属出具承诺书表示,因无经济抚养能力,一致决定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2014年7月1日,谢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
  2020年1月3日,三明市社会福利院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谢某作为小明的生理学父亲,对小明具有抚养义务,但其却将小明贩卖给他人,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应当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
  小明的生物学母亲张某因其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监护人职责,且张某的直系亲属均表示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故法院对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监护权资格的申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生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经三明市民政局批准,临时代养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小明,对其最为有利,因此对三明市社会福利院提出指定其为小明监护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三元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一、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作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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