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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不思悔改 两男子再盗窃获重判

发布日期:2020-06-23    作者:王宇航律师
“三进宫”不思悔改 两男子再盗窃获重判                       
       两男子均3次被判刑,出狱后仍旧不改恶习,不到半年又干起“老本行”。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二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何某到枣阳市火车站锦峰家园小区,由张某某在楼下望风,何某携带开锁工具到该小区门面楼二单元二楼,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张某家,将卧室内6000元现金盗走。张某某分得20元,余款由何某所得。
  当日下午16时许,二被告人又来到另一小区,由张某某在楼下望风,何某携带开锁工具到门面楼北侧一单元4楼,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王某家,将平板电脑、现金、黄金手镯、铂金戒指等财物盗走,共计价值18756元。何某将赃款存入其母亲银行卡内。平板电脑及首饰由何某占有,张某某未分得赃款赃物。
  2019年6月12日8时许,何某、张某某到枣阳市某居民楼,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邱某家的两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共计959元。两部手机由何某占有。
  当日上午9时许,二被告人骑摩托车到枣阳市红宝花小区,由张某某在楼下望风接应,何某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杜某家,将屋内现金、纪念币及香烟盗走,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92400元。事后,何某分给张某某900元现金及五包硬珍黄鹤楼香烟。当日何某返回襄阳,将钱82500元存入其母亲银行卡。
  综上,2019年2月至6月,何某、张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在枣阳四个小区入户盗窃4次,盗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8115元。张某某分得920元,其他钱物均由何某所得。
  接到受害人报警后,枣阳警方于2019年6月18日和7月15日,先后将何某、张某某抓获归案。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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