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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涨价卖方反悔不想卖 买房一方损失怎样争取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房子涨价卖方反悔不想卖
        2016年8月30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同安公司在被告家中签订一份《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XX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88万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16年10月9日前办理打协议面签手续,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5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当地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过快上涨,被告告知原告不再出售涉案房产,也未在10月9日前与原告办理打协议面签手续,此时原告再以同样价格购买同地段的同样的房产已经不可能。原告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1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5万元及房屋的差价损失42万。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崔某与被告安某、第三人天津同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被告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定金50000元,赔偿原告崔某损失50000元,共计100000元。
        各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提交网页打印信息以及三份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向法院提交2016年9月塘沽地区房价均价网页打印信息,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网页打印信息不符合证据法定要求,无法采信,三份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无签约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询,故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因原告曾提出房价鉴定申请,后撤回该申请,故对于房屋差价损失,本院无法确认。
律师说法:买房一方损失怎样争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诉讼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述因被告家庭成员疾病原因,要求和被告共同居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该项抗辩理由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故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定金5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42万元的主张,因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0000元的损失,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差价损失超过50000元部分,因原告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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