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取得房屋产权,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7-15 作者:张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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