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资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20-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在该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本犯),即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成立数罪。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还没有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形成共同故意,因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故意。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便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实施本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14条与第220条的规定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