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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李建录律师

7月23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使用比特币在暗网上购买了大量pos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卡账号等。被告人林某、鲍某受被告人费某的委托,以3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贺某处购买了2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林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又伙同被告人王某,陆续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违法获利2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王某还单独将个人信息另行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10万元。经鉴定并经去重处理,公安机关从其电脑中扣押所得公民个人信息491万余条。被告人张某系被告人王某的买家之一,从被告人王某处购得200万条个人信息后,伙同被告人钟某、肖某再次对外销售获利,违法所得28万余元。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19年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公安机关跨越六个省市,将本案九名被告人抓获到案,彻底捣毁这个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恶链条。受疫情影响,本案以驻所支云科技法庭的形式开庭。庭审中,九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王某、鲍某、钟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滔、陈忠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人身份的数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加重处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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