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李建录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2010年以来,被告以其本人为户名,在如东县某银行共存款六笔,本金累计100000元。被告形式上将上述存单均交由原告保存。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关系发生隔阂,并逐渐分居生活。现原告体弱多病,患有严重腿疾,须手术治疗,需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将存款取出,为原告医疗之用,但遭被告拒绝。经本院核查,被告凭其本人身份证件至上述银行将大部分存款挂失并支取,其名下仅剩一份2012年5月存下的本金10000元尚未支取。 
        【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被告擅自以挂失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存款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分割款项40000元。 
        【法官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要从严把握。关键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准确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基础。基于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这里所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重大理由”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解释,这也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二,从严把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立法本意,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可以分割为例外。可以分割的两种情形中正好是物权法99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的具体体现,也只有在存在该两种情形时才允许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第三,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分割共有财产的条件。回归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审查是否达到了可以支持分割的标准,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下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法定抚养义务人以及重大疾病的认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这依然是为了发挥共有关系所应有的法律与社会价值。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