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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分析

发布日期:2020-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金融法的实施有助于政府对市场大环境进行把控,根据实际情况控制金融风险,并且协调市场的整体运行状态。以市场及金融法为对象,探究当前金融法的不适应市场问题,得出结论:金融法不适应市场现象是一种常态;金融法要适应市场决定作用。

  关键词:金融法; 市场适应性; 市场干预;

  从市场整体分析,目前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问题主要体现为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度难以把控,会出现两种相对偏激的行为,无论是干预不足或者是干预过度、干预不恰当都难以保证社会快速发展,更难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前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提高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就必须认识到当前金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金融法的适应性原则。即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必须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整体的大局观分析体现出金融法使用的安全性、提高金融法应用效率,利用金融法维护金融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金融法应用在当前市场中的最基本守则。

      一、当前金融法的不适应市场问题

  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飞速前进都会造成金融法难以快速地适应当前市场发展,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种必然,政府难以时时刻刻保持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只要发现其不适应市场的问题就可以帮助金融法适应市场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金融业发展以及市场运行中存在很多行政机构其职能与市场发展不相符的情况;第二,我国传统的金融业发展与大数据时代下的市场发展不相容,无法适应新的市场发展。

  二、适应市场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不适应市场现象是一种常态

  通过对市场经济长久发展进行观察,发现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点,这一特点导致政府在利用金融法进行市场干预时经常会出现干预过度或者干预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不断下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不能慌张,需要认识到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发展的常态。其主要原因是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市场的变化是不会随着人为意志而进行转移的。将金融法应用在市场中,是为了帮助市场机制得以有效的发挥。但是目前在使用金融法中遇到的难题是政府如何利用金融法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这种干预程度难以准确地把控。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法律的公信力需要时间来认证,只有效益长时间持续,才能够让人民相信金融法对于金融行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就必须提高政府对于市场和人民的公信力,这是保证市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其公信力都来源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公平性,特别是在新的时代下,我们所面对的挑战是新的、环境是新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保证经济稳定发展,保证市场经济水平的稳定提高,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不断地下降。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必须保证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如果金融法难以适应市场发展就会导致经济发展滞后现象。目前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在稳定增长中,经济总量的增长带来的是科技改革和工业升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政治文化或者是民族信心以及对政府的期待感都在不断上升,需要我国政府一直保持这种状态。但是在这种环境下必然会带来政治发展、经济战略以及文化战略的修改。这些改变也会导致金融行业出现新的变化。当前市场发展中,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但是其与传统的金融业存在着很大的摩擦,这些管理上和制度上的分歧冲突,都需要国家利用金融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在告诉我们,当前所使用的金融法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市场发展,如果金融法中的规定和制度滞后于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就会导致经济下滑,甚至引起社会发展后退。需要相关政府人员站在长远的角度上分析市场情况,对市场进行预测,让金融法能够不断提高市场适应性。

  2.金融法要适应市场决定作用

  为了提高市场的发展速度,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培育市场中企业的适应性上,让市场能够自主发展,让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提高市场整体的经济效益。我国的经济体系是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渐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这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进程,也证明了我国的金融法对市场适应性在逐渐提升,金融法指引着中国的市场取得一个又一个的成就,无论是经济的增长速度或者是经济的整体发展,都有显著的体现。近几年,由于我国政府对市场的整体干预无论是国家经济总量或者是外汇储备均已经处在全球前列,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整体发展都在不断地进步,而其中金融法也在努力发展。这些成就都在告诉我们,只有明确金融法在市场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够让我国的整体经济建设以及经济理论发展迎来一个又一个的突破期,并且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中,所谓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其主要指的是在市场整体运行中,对市场中的各类社会资源以及相关要素进行有效的配置,这些资源配置能够满足市场的整体发展。和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在新的时代下,资源配置不再是按照计划分配,而是由市场中的企业即市场中的竞争主体按照平等、公平的方式自主获得,可以通过价格或者是技术来取得更多的资源,这种方式能够促进市场的自主发展,同时也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是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在市场应用这种功能时,还存在一个前提就是,国家是市场基础性发展的前提,它能够调控和调节整体的资源配置,防止在市场中出现资源倾斜过度的情况,努力扶持市场中的中小型企业。但是,国家的调配并不会在市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市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就是由自主引导的资源发展、技术发展从而出现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这种决定性作用能够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互适应,并且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在这一作用下,市场能够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不是单一地受到国家的调控。与此同时,政府在对市场进行调控时,其目光也不再是资源配置,而是将目光放在社会发展以及币值通胀率、经济增长率中,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我国政府更好地干预市场,像是一个看得见的大手帮助市场调节平衡。将金融法应用在当前的市场发展中,无论是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或者是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都能够不断地扩展市场运行的发挥空间,并且减弱以往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当市场经济处于稳定运行中,政府就可以暂时不用干预市场发展,让市场在自由发展中不断地改善经济运行状态,只有出现失灵的情况或者是即将失灵,才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帮助市场走向平稳的运营状态。这也是让金融法能够快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法使用目的是规范市场中的金融行为,为我国市场稳定良好地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为此,想要更好地维护社会发展,必须提高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作为政府相关人员,在利用金融法干预市场时,需要把控好干预的尺度,无论是干预过度或者是干预不足,都会引发市场行为陷入失灵。经济危机的出现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不仅会影响是市场经济,更会导致社会发展倒退。只有认识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才能够使政府、金融法、市场三者平衡,稳定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辉。论金融法的结构理性--基于金融禀赋结构理论视角[J/OL].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9 (3) :124-135.
  [2]蓝寿荣。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J].政法论丛, 2017 (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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