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医疗事故 >> 查看资料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陈先生因身体不适,遂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腹膜后肿瘤。医院为陈先生实施了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术后,陈先生出现高热不退,病情恶化,遂转至南京某医院救治,初步诊断: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后血肿感染,并实施剖腹探测术、血肿清除术。此后,陈先生病情仍未见好转,住院月余不幸病逝。
  陈先生妻子王女士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某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王女士遂撤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又重新提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申请对该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陈先生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该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告知不详尽的不足,不能排除诊疗不足对患者存活期缩短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但某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医院按照16%的比例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一审宣判后,该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律师点评】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虽然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尽管某医院在对陈先生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即尚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在护理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